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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动自行车、电摩怎么分?怎么上牌?合肥交警这样说!

时间:2020-09-16     【转载】   来自:全球电动车网   阅读

导语

   日前,合肥市召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部署会,会议确定了自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,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,过期未登记上牌、也未申领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,将禁止上路行驶。

   有读者询问电动自行车、电动轻便摩托车、电动摩托车这都是可以充电的车子,什么样的车才符合上牌登记标准呢?已经上过牌照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还需要再办?记者进行了采访。

三类车区分对待 

合肥市区停办摩托车注册登记

   合肥交警介绍,这三类车从外观上是有区别的,其中电动自行车具有脚踏骑行能力;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是无脚踏骑行能力的。同时,就最大设计车速来说,电动自行车不超过25km/h,电动轻便摩托车:不大于50km/h,电动摩托车大于50km/h。就整车质量来说,电动自行车小于或等于55kg,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按照《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》(GB/T24158-2018)未对整车质量定义。此外还有这三类车还有电池电压和电动功率的区别。

   驾驶资格区别上,电动自行车不需要驾驶证,电动轻便摩托车驾驶人须持F证、E证、D证,电动摩托车驾驶人须持E证。

   在行驶路权上,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,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。

   佩戴头盔方面合肥交警部门对此也进行了区别要求,其中电动自行车建议佩戴头盔,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都必须佩戴头盔上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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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有市民提到这些车辆是否能够载人,合肥交警表示,电动自行车准予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。搭载学龄前儿童的,应当使用安全座椅。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,不得搭载人员。而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可载人,电动摩托车除驾驶人外,有固定座位的再核定乘坐1 人。

   此外在购置保险方面,合肥交警介绍,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,推荐购买第三者商业保险。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都属机动车,上路必须购买机动车交强险。

   交警部门表示,根据《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第十条、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,合肥市区停止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,但因公务需要的除外。市区以外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不得迁入市区登记;市区以外的摩托车不得进入市区二环路以内(不含二环路)以及其他限制区域内的道路行驶。

已办过号牌车辆继续使用

发票遗失可以承诺保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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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需要办理居住证的情况:

   有读者表示,自己是肥东县的户口,在合肥市区内办理电动自行车上牌,是否需要办理居住证,对此合肥交警介绍,根据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》(省政府第200号令),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需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、车辆购买凭证等来历证明、车辆出厂合格证明。因此,需要办理办理居住证。

   以前办理过电动自行车号牌:

   此外,针对以前办过电动自行车号牌的情况,合肥交警部门表示根据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》,从2007年11月1日起,合肥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常态化管理,发放的电动自行车号牌,长期有效,可以正常使用。

   发票、合格证找不到:

   对于发票、合格证找不到的情况,合肥交警介绍,符合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(GB17761-2018)(简称“新国标”)的在用电动自行车登记时,必须具有合格证和发票,如果合格证和发票遗失,应当到销售企业补办。符合《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》(GB17761—1999)(简称“旧国标”)的在用电动自行车登记时,必须具有合格证,如果合格证遗失,则不能证明该车是否符合“旧国标”,只能登记临时通行标志;如果发票遗失,必须以制式承诺书的形式保证车辆为合法来源,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。

   在用电动自行车既不符合“新国标”也不符合“旧国标”:

   对既不符合“新国标”也不符合“旧国标”的在用电动自行车登记时,如果合格证、发票遗失,必须以制式承诺书的形式保证车辆为合法来源,发放临时通行标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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